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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翡翠水庫建設緣由
翡翠水庫
  民國60年代起,大臺北都會區因工商日益發展,民眾用水需求大增,枯水期常有缺水現象,於是有興建大型水庫以滿足大臺北都會區用水近、長程的需求。由於翡翠壩址地質良好,加以北勢溪水量豐富,適合築壩蓄水,於是選擇北勢溪的翡翠谷興築翡翠水庫。
  翡翠水庫工程前後歷經先期規劃、可行性規劃、追加研究、定案研究後,確認壩址岩盤堅實安全無虞。遂於68年1月經行政院院會正式核定,同年5月由臺北市政府成立翡翠水庫建設委員會負責推動翡翠水庫的建設。翡翠水庫工程係委託臺灣電力公司承辦,並由中興工程顧問社設計監造、榮民工程事業處負責工程之施工,可說是全憑國人自己能力設計、施工的第一座大型拱壩,在我國水利工程史上,堪稱是一重大工程,具有劃時代的重大意義。

二、本局設立過程
  翡翠水庫肩負供給大臺北六百萬市民生活用水之重任,且因距離臺北都會區僅三十餘公里,故大壩安全極為重要。有鑑於此,在水庫完工營運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74 年2月要求本府:「翡翠水庫之運營機構,應為臺北市政府之一級單位(處或局),請臺北市政府研提專業計畫報院核定,使其具有地位及職權,足以選用技術人員,負責此重要計畫之經營、管理、運轉,以保水源調節之效率,及拱壩與各項設施之安全。」、「其主要人員請參考外國大型水庫操作人員之職位條件甄選派任。」。
  本府乃依經建會指示於74年9月將「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組織規程(草案)」及「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組織規程編制表(草案)」報院核定;旋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74年10月召開跨部會會議審議。全案並於75年1月30日提報行政院第1968次院會決議核定通過。
  75年2月13日行政院函復本府核定「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部分修正條文及「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希本府即發布施行。由前述本局組織核定過程可知,本局為國內極少數由行政院交議並核定成立之市府一級機關,顯見本局任務特殊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