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北翡翠水庫管制區管理要點

臺北翡翠水庫管制區管理要點

 

  1.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八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77)北市翡營字第0九三五號函訂頒
  2.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78)北市翡營字第二五八二號函修正
  3. 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十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80)北市翡營字第0九0八號函修正
  4.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82)北市翡秘字第一000號函修正
  5.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82)北市翡秘字第一四九八號函修正
  6.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95)北市翡營字第0九五三0二八五九00號函修正(原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制區門禁管理規定)
  7.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97)北市翡營字第0九七三00四二七00號函修正(原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制區門禁管理規定)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翡翠水庫蓄水範圍及其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以下簡稱管制區)安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管制區之安全管理, 除水利法、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或其他法令另有 規定 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管制區分為下列二區:

  1. 特別管制區:包括壩體(溢洪道、控制區、所有廊道等)、操作大樓及電廠。
  2. 一般管制區:特別管制區以外之區域。

四、非經本局同意,禁止人、車進入管制區。

進出管制區,應經駐警查驗及登記姓名、進出時間。

五、人員進出管制區,應佩帶識別證。識別證區分為 下 列三種:

  1. 服務證:本局員工佩帶之。
  2. 工作證:施工人員佩帶之,分下列二種:

甲證:本局業務科室、台電桂山電廠及各承包廠商人員,因經常性或臨時性工作需要進入特別管制區時佩帶之。

乙證:一般管制區施工人員佩帶之。

來賓證:洽公來賓、參觀團體領隊等佩帶之。

工作證及來賓證,應以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換取,並於離去時換回。

六、識別證管理單位如下:

  1. 服務證:人事室。
  2. 工作證:甲證,安全檢查科;乙證,經營管理科(駐警隊)。
  3. 來賓證:經營管理科(駐警隊)。

識別證不得借用,如有遺失應即簽報處理。

七、工作人員應在規定管制區內工作,不得越區行動。

承包廠商進入特別管制區,應經崗哨駐警查驗、 登記 後放行,必要時,應由主辦科室派員陪同進入。

工作人員相關資料,由主辦科室事先提供經營管理科(駐警隊),俾供查驗。

經本局同意於管制區內進行研究、調查、採樣等相關工作者,工作人員進入管制站時,駐警隊應以電話通知本局主辦科室,並填製通報單,將第1聯交管制站後始得進入,工作人員並應於工作開始前、後至主辦科室辦理通報單簽章,於離開管制站時繳交第3聯備查。

八、洽公來賓到達本局入口管制站時,駐警應以電話連絡有關人員同意後放行。

九、參觀團體 到達本局入口管制站時,駐警應以 電話通知大壩崗哨及本局接待人員。

前項 參觀 團體相關資料 , 秘書室(公共關係股)應事先提供經營管理科(駐警隊),俾供查驗。

十、 管制 區內居民及其親友進出管制區時,駐警應登記其姓名、進出時間,如攜帶物品應予查驗。

前項居民之親友進入管制區,應攜帶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並由居民親自帶領或向本局事先登記。

十一、 器材 、物品運出入管制區,應由主辦單位填具放行條,經駐警查驗、登記(留置第二聯放行條)後放行,攜帶物品與放行條記載不符時,應暫予留置,並即通知該單位主管處理。

十二、駐警查驗時,如發現違法(禁)物品或發生重大事故,應即通知憲警單位及本局政風室處理。

十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駐警應拒絕其進入管制區,已進入者,應命其立即改正,拒絕改正者,應命其立即離開管制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