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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管局力爭水源區公有地不再新租 確保大臺北水源永續經營

  • 發布機關: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 聯絡人:黃世欽科長
  • 聯絡資訊:26664938,0919-374-940

有關媒體報導水庫集水區公有地租售擬大鬆綁,內政部營建署決定將原來禁止水庫集水區內公有地出租與讓售規定刪除一案。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表示,翡翠水庫集水區在翡管局不斷爭取下,已與國有財產署達成決議,不再出租耕地、造林地與養殖用地,舊有租約期滿續約應先符合不影響水質、水量、水源之前提下,再逐案徵詢翡管局及臺北水源局同意後,始得續租。


本次報導係因內政部公告之「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將第一次通盤檢討中禁止公地管理機關停止辦理出租、讓售等處分行為內容刪除,引發相關團體憂心。而關於翡翠水庫集水區內之公有地出租或讓售部分,由於翡翠水庫集水區所在之臺北水源特定區係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特定區,適用都市計畫而非區域計畫,因此並無前揭第二次通盤檢討之適用。再者,依據行政院69年10月29日台69內12494號函示,當時為劃設水源特定區及維護翡翠水庫之安全及運用,行政院特別請台灣省政府督飭,不得放領放墾土地,已出租放墾之土地,期滿收回,不得延長。


翡管局進一步表示,據國有財產署統計,位於該特定區內轄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計7,690筆,面積約4,263公頃,已出租土地計有1,233筆,面積約935公頃。有關臺北水源特定區內國有非公用土地之處理,自100年起財政部曾請經濟部及翡管局表示意見,翡管局多次簽報市府以府函向行政院表示,水庫集水區以涵養水源為主,而且臺北水源特定區亦禁止砍伐林木,自不應再開放公有地出租造林或農耕。此外,近年來翡管局舉報水庫周邊數起濫墾案,表示土地經管單位未能有效管理出租地,如再出租,恐無法落實有效管理。綜合各項因素,建請行政院維持原有公地不得出租讓售之政策。


針對臺北水源特定區內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出租讓售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8月30日邀集內政部、經濟部及翡管局等單位研商,經翡管局爭取表示國家政策應以水源保護為優先,公地之使用或處分亦應配合國家政策,翡翠水庫為北臺灣往後百年之最重要水源,不應貿然變更政策開放出租讓售公有地。會議結論確立未來仍將遵照行政院69年10月29日台69內12494號及台灣省政府70年8月21日70府農山字第58952號函示,不再出租耕地、造林地、養殖地,舊有租約期滿續約應先符合不影響水質、水量、水源之前提下,再逐案徵詢臺北水源局及翡管局同意後,始得續租。


翡管局最後表示,水源保護與國土復育為國家重大優先政策,支持臺北水源特定區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不再新出租讓售。同時,在維持翡翠水庫穩定良好水源之前提下,對於未來既有國有非公土地續租案之審查,翡管局將建立裁量基準,在不影響水質水源安全之前提下,確實為民眾做好把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