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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緣由

  為維護水源潔淨,避免豬隻飼養廢污水直接污染水體,74年行政院第1931次會議並指示水源區全面禁止養豬、養鴨,75年至77年間由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辦理養豬戶拆遷補償,共完成344戶拆遷補償,收購豬隻6476頭,惟嗣後並未一併公告禁養。
  自來水法91年修法前原禁止一切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修訂第11條後造成僅禁止達畜牧場規模之飼養家禽家畜,但對於飼養豬隻未達畜牧場規模者並未禁止,故近年來水源區仍有零星豬隻復養情形,造成對保護區水源水質之隱憂。
  臺北市政府與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於102年3月共同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七、在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養豬;其他以營利為目的,飼養家禽、家畜。」指定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為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公告全面禁止養豬。經多次與相關機關開會研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2年12月27日以環署毒字第1020111355E號函暨環署毒字第1020111355號公告訂定(附件1、2)。

附件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

附件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第1頁共2頁

附件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第2頁共2頁

附件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附件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共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