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1.為何要指定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 2.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範圍為何? 3.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內查獲養豬要如何處理? 4.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內發現飼養豬隻,應如何處理或通報?
答:自來水法於91年修法前原禁止一切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修訂自來水法第11條後造成僅禁止達畜牧場規模之飼養家禽家畜,但對於飼養豬隻未達畜牧場規模者並未禁止,而近年來水源區仍有零星豬隻復養情形,恐造成影響保護區水源水質,故依自來水法第11條指定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公告後水源區內全面禁止飼養豬隻,以有效維護飲用水安全。
答: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面積達717平方公里,與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及臺北水源特定區一致,涵蓋區域包含新北市坪林區、烏來區(全部)與石碇區、新店區、雙溪區(部份)。
答:經查獲有飼養豬隻,經制止不理者,可依自來水法第96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答:民眾發現集水區內有飼養豬隻情形,可通知下列單位處理。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電話:02-26664930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電話:02-29173282轉340